法定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号令)
办事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向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并要求被稽核对象在指定的期限内报送或提供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在对被稽核对象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理核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稽核整改意见书》。缴费单位如对稽核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对未提出书面申诉有异议的应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应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财务报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用工工资发放原始原件和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期限:对经稽核未发现有违规现象的单位,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稽核告知书》;对经稽核发现有违规现象的,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稽核整改意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经办部门: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联系电话:2126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