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劳办发[1997]116号文)
办事程序:转入人员在经办机构开具《个人帐户转入接收函》后,至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办理转移手续。基金转入到帐后,有接收单位的,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经办机构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帐户。转入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在经办机构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帐户后,在各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应提供资料:
1、有接收单位的,提供参保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或调动函,本人身份证件
2、无接收单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办事期限:符合转入条件的,即时开具《接收函》,转入基金到帐后,资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帐户
收费标准:不收费
经办部门: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联系电话:2126863
相关政策: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转移帐户。跨统筹流动时转移1998年元月之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元月之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