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5、对受理的案件,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审查申请人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分别作出处理;
8、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审理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期限:复查20日,复议30日
项目经办:法制科
联系电话:2126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