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投诉的范围:
(一)用人单位违规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按规定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四)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六)用人单位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投诉的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
三、举报投诉注意事项:
(一)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相关行为以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三)举报投诉的问题应是发生在两年以内的。如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不再查处。
(四)投诉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不再受理。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和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在5日内立案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在立案之日起60日个工作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90个工作日。
五、项目经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六:联系电话:2126826、2126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