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医疗费补贴等):
1、单位证明;
2、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证;
6、医疗费用凭证(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
7、结婚证;
8、异地生产先到中心填表备案;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女方无工作,男方享受生育待遇的,在女方户口所在街道出具无工作证明)。
(二)计划内流产手术费用:
1、单位证明(写明是计划内流产、妊娠时间、配偶单位、配偶户口地);
2、双方身份证;
3、发票、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4、结婚证;
5、户口本。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单位证明;
2、身份证;
3、发票、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4、结婚证。
以上材料均需90天内单位持原件、复印件报销
项目经办:市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2167491、2167490、2126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