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 (试行 )
财教 〔 2007〕 75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号令)以及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皖编办〔 2006〕 14号)文件精神, 现就 我市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
1 、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除工会经费外)均列入评估范围。由本单位组织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负责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编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收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
2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转企改制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抄报市财政局、市编办。
3 、在完成审计的基础上开展转企改制单位资产评估。转企改制单位全部资产的评估,要在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确定。资产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并在转企改制单位予以公示。
二、关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使用
1 、转企改制单位自办的幼儿园、医务室、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应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委托转企改制单位代管,也可纳入相应主管部门监管。
2 、转企改制单位评估的总资产减负债并经剥离后,即为净资产,根据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评估价值在 20万元(含 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 20万元以下的,可由主管部门报请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实施协议转让。
3 、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用于支付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革成本。 其中,涉及转企改制单位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收益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弥补改制单位净资产负数和支付改制成本。
4 、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应优先支付从净资产中计提的下列相关费用:转企改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离休人员医疗费、欠发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独生子女费、抚恤金、丧葬费、富余职工安置、 工伤残和女工“三期”及遗属等特殊人群的安置费用。集资款、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历史拖欠遗留问题的解决费用, 经市财政部门和市“事改办”核准后,可在单位的净资产中计提(具体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使用由主管部门拟定专项报告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同一主管部门(单位)下属的若干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可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先在本部门调剂使用。经市财政部门确认不足以支付下属单位改革成本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结余中调剂解决。
5 、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为国有企业的,或以净资产作价入股的,必须依法办妥债权债务处理的相关手续,从净资产中计提的相关费用,尚未支付给职工和有关部门的,作为新企业的负债处理,并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手续。
三、关于不良资产的处置
1 、转企改制单位在进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之前,应办结不良资产的移交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处理。
2 、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市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内容一致。转企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交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和追索,转企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转企改制单位应持不良资产核销的批准文件、不良资产清单和相关原始凭证、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与政府指定的专门管理部门签订《不良资产移交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其中移交的实物性资产,转企改制单位、政府指定的专门管理部门应在转企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现场勘查、盘点和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其中的大宗物资或不便搬运移动等资产,政府指定的专门管理部门应与转企改制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对其中移交的债权、股权性资产,可暂不变更债权人名称和股东名称。但债权、股权的所有权益应移交政府指定的专门管理部门。
3 、转企改制单位对移交后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转企改制单位履行协助追偿的义务。
4 、政府指定的专门管理部门处置不良资产净收益,要及时缴入市财政专户。
四、本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市财政局 市编办 市国资委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