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调解仲裁 >> 正文 |
|
|
| 关于调整财政兜底国有改制企业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
|
|
http://www.tlldbzh.gov.cn 11-07-08 09:42:45 作者:[仲裁办] 来源:[] |
关于调整财政兜底国有改制企业退养人员
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2011年5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将市财政兜底国有改制企业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由现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480元。原财政兜底18户困难企业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市政府44期常务会议确定的财政支持解决社保费用缺口的5户托管机构及单位的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资金由市财政支持解决。
未达到上述提标标准的我市非财政兜底改制企业退养人员生活费可参照480元/月的标准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