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范围
铜陵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件受理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3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适用的范围;
4
、属于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5
、申请的时间符合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三)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件处理程序
1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自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自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副本等。
4
、被申请人应在
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
提交答辩书、十五日内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
、决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及仲裁庭组成情况的开庭通知书书面送达当事人。
6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7
、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
8
、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
可延期十五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件仲裁费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需要缴纳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