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服务对象来院办理或咨询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情况时,我院经办人员须一次性告知有关规定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案期限、办案程序、法律依据、是否收费、联系电话、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受理的政策依据。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制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及时提供给服务对象,如果服务对象受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对告知事项不能理解时,经办人员应耐心、准确地解释。
(四)对手续和材料不全的申请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
(五)对申请的材料有误,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