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来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凡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束。
(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和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