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调解仲裁 >> 正文  

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限时办结制


http://www.tlldbzh.gov.cn 10-10-08 16:41:26 作者:[zcy] 来源:[]

 
   (一)服务对象来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凡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束。

      (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和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
关于公布2007年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通知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动争议法规政策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单位查询
养老查询
医疗查询
输入单位编号
输入验证码
 图片看不清?点击重新得到验证码


劳动就业 职业培训
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
调解仲裁 基金征缴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法制监察
案例分析
>>>更多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信息中心承办 
E-mail:master@tlldbzh.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皖ICP备07000266号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