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有申请、变更申请和撤销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有答辩、反申请的权利;
2 、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 、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4 、双方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5 、当事人在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的,在规定时效内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6 、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7 、双方当事人有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8 、双方当事人有查阅庭审笔录和要求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信息中心承办 E-mail:master@tlldbzh.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皖ICP备07000266号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