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觉遵守仲裁规则、维护仲裁庭秩序,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或进行其他妨碍仲裁进行的活动;
2
.当事人应听从仲裁庭的传呼和询问,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许可;
3
.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准鼓掌、喧哗、吵闹;
4
.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
.旁听人员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发言或提问、不得记录;
6.
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严禁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7.
仲裁员有权阻止与本案无关的讲话、争议和争论;
8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情节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对于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