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4、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5、申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5日内预交案件仲裁费;
6、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7、除复杂疑难案件需报批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审理时间外,其他案件应按规定在60日内审结。
项目经办:工资仲栽科
联系电话:212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