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与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新增岗位就业并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具体范围按铜政
[2006]26号文件规定界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
(
2)补贴标准
1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
3年。
2
)
对以下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定额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一)“
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特殊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
78元和
1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
130元和
1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铜劳社
[2005]185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每人每月
39元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延长到
2007年
12月
31日。
(
3)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1
)企业申请。企业申请时需携带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送至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应按照要求填写《铜陵市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并提供本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与市财政部门一起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并将审核后的材料转送给市财政部门。
3)财政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已经审核过的材料进行最后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资金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