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的,在
8000元
/年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
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
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2万元左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原则上须经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
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
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
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
(展期不贴息
)。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在贷款期限内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
25%贴息
(展期不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