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
4800元
/人
.年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
3年。对
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减免税政策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
2)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
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对
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经营情况,可在
100万元额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数额。有关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4]51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