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本市城镇户口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应领取《就业登记证》。
(1)
失业登记
实行《就业登记证》制度。失业人员或毕业后一定时期内未实现就业的新生劳动力,应当主动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证》是记载持证人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服务的有效证件。
(2)
《就业登记证》申领
办理者携带城镇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劳动预备制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3)
《就业登记证》管理
《就业登记证》是记录培训、就业、流动、签订劳动合同、求职登记的必备证件。持证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办理时限为
7天。原证件遗失补发,需登报申明作废后携带报纸予以补办。
(4)
《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申领
《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列人员:①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②高校等各类院校毕业生;③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⑤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⑥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⑦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市区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分别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凭退役证件以及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申请表,经市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服务卡》。对于在市区就业的零散人员可持本人相关证件直接到市劳动力市场服务窗口办理《安徽省就业服务卡》。
(5)
《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管理
《就业服务卡》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有效证件。《就业服务卡》采用实名制,仅限持卡者本人使用,由省厅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发放截止日期为
2008年
12月
31日。原证件遗失补发,需登报申明作废后携带报纸予以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