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办事程序:申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备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生活自理障碍鉴定,发给劳动能力鉴定,生活自理障碍鉴定通知书。
申报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要出具工伤认定通知书,有关工伤或者非因工伤残、因病医疗所有病历、检测、检验、检查资料。
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目前暂定280元/人次,今后按安徽省制定的新标准执行。
项目经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2126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