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工伤保险 >> 正文  

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的支付


http://www.tlldbzh.gov.cn 07-10-29 14:09:56 作者:[] 来源:[]

办事程序:市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待遇审批标准进行审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月。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手续

经办部门:市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2126838  2167490

 

 

 

 

 

 

上一篇:
下一篇:

 

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
关于公布2007年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通知
新参保登记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动争议法规政策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医保IC卡挂失、补办及查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永富副部长到我局视察
单位查询
养老查询
医疗查询
输入单位编号 输入验证码
 图片看不清?点击重新得到验证码


劳动就业 职业培训
劳动合同 工资福利
劳动仲裁 基金征缴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法制监察
案例分析
>>>更多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信息中心承办 
E-mail:master@tlldbzh.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皖ICP备07000266号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