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控告、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1)有明确的当事人;(2)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属于本级管辖范围;
2、已立案的案件按有关程序组织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予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对已立案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的,结案期限不超过90日;
4、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告知后3日市劳动保障局法制科提出。
项目经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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